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55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办公楼20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季益华。
申请人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557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9,49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9,494.10元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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