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5574号之一
原告: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办公楼20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季益华。
原告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5.50元,减半收取计7,48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欣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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