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之一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5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