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之一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5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