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959号
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向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0号2幢1**19楼1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计3,091.50元,由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 婧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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