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65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武原徐师傅五金配件维修部与被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盐县武原徐师傅五金配件维修部撤回对被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3元,由原告海盐县武原徐师傅五金配件维修部负担。
审判员 胡文涛
书记员 叶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