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与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4153号
原告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诉被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2504元,由原告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 判 员 胡文涛
法官助理 孙晓娟 书 记 员 夏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