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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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异74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镇东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8421669Y。
法定代表人:张联祥。
被执行人: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559131H。
法定代表人:庄卫东。
第三人:庄卫东,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追加申请,要求本院追加第三人庄卫东为(2022)浙0402执119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股东系庄卫东,故依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股东庄卫东为(2022)浙0402执119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以(2022)浙0402执119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要求本院追加庄卫东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另查明,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庄卫东。
以上事实有(2022)浙0402执1198号案件立案审批表、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庄卫东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清楚,庄卫东作为其股东,在目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向本院提供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追加第三人庄卫东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庄卫东为(2022)浙0402执119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程晶晶
审判员江涛
人民陪审员孙少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