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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91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31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89475U。
法定代表人:张建君。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徐彦军。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716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2021)浙059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及(2022)浙059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浙0591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马俊骏
审判员王晓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