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444号之二
原告:苏州坤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二区7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FXN423。
法定代表人:史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天阳,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31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89475U。
法定代表人:张建君。
被告:***,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苏州坤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坤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坤山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苏州坤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