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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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91执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31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89475U。




法定代表人:张建君。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徐彦军。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浙059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240000元(含诉讼费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仅零星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线下调查: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案执行费73600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受偿0元,)尚有债权924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马俊骏


审判员王晓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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