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58号
原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31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庙港路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