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202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31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8947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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