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666号
被执行人: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杨士军。
因被执行人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20)沪01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3元,本院审判庭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李伟荣
审 判 员 吉顺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严明
书 记 员 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