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执恢610号
原告上海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博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7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但因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华 审 判 员 卫亚东 审 判 员 葛少锋
法官助理 王攀铭 书 记 员 王攀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