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6执恢695号
原告长兴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佳建设有限公司、***、狄德福、盛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湖长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兴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3日以(2012)金执字第3037号执行案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以(2014)金执恢复字第273号执行案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博佳建设有限公司、狄德福、盛亚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安路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但暂不能处置,据此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沪0116执恢6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亚东
审判员 潘永华
审判员 葛少锋
书记员 朱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