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与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罗才明。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士军。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董永强、卫亚东、葛少锋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由审判员董永强担任审判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进行履行义务、申报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轮候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为一年,若申请继续冻结,请于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前书面申请,逾期申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涉案多,涉案标的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执行在线约谈笔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实地调查图片等有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依(2020)沪01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永强






审 判 员


葛少锋






审 判 员


卫亚东






书 记 员


周广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