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恢复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博佳建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湖长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2014年10月8日,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博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三人目前下落不明。我院已依法查封***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安路XXX号XXX室房产,但暂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1)湖长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