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59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江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琛云,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在被告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2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蒋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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