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424号
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93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244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