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424号 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93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244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