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340号 申请人: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93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244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人上海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53,935.03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3,253,935.0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