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执2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贾宇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南国悦公馆****
法定代表人童汉平,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2434号之一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23703705300456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966.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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