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保安公路2889号2幢A3991室。
法定代表人贾宇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北789号南国悦公馆13层02号。
被执行人童汉平,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12号、(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7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966.4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634元,上述款项共计252600.4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600.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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