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3-1号
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3991室。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北2789号南国悦公馆1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价值13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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