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铁民初字第00094号
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8元,由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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