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385号
原告:***,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