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385号 原告:***,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