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222号
原告: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2号17幢。
法定代表人:魏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7号楼3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