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3742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7号楼3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峨,镇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人民政府、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