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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市金山区亭某某人民政府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3742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7号楼3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峨,镇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人民政府、上海盛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