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8269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超,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泽,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