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300号
原告:苏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利通大厦北楼9楼901。
法定代表人:柳丹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道连,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优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088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5幢3137。
法定代表人:叶春凤。
被告: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1084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告:苏州正宏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2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蒋晶超。
原告苏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优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正宏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苏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要求原告苏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苏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