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760号之一
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以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拓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64元,由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詹立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