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639号
原告左迪迪。被告上海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潘根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迪迪与被告上海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过程中,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迪迪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