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330号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淑雯,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3.47元,减半收取计3,031.74元,由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巧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