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876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98室。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鲁 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