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528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528号之一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经营场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杨新路252号。
负责人:王加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兆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泊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369弄4号302-2室。
法定代表人:姚炳蔚。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于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计3470元,保全费2400元,由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