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4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广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诉讼代表人姚某某。
辩护人李金带,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赵亮、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万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追诉[2018]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万广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追加起诉,并以沪嘉检诉刑变诉[2018]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姚某某、被告人***、黄某、万某及辩护人李金带、肖愈、张玉锋、蔡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被告人黄某、***与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谋,由黄某通过他人借用被告单位万广公司、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资质,后上述公司根据黄某指定的价格共同参与青浦区北淀浦河路(同三国道向西183米-318国道)新建工程(以下简称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竞标,通过串通投标使万广公司以人民币1,504.2396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中标该工程。
2016年9月,被告人万某经与怀某(另案处理)、周某商谋,由万某向怀某借用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市政公司)等单位资质、通过被告人***等人借用被告单位万广公司等单位资质、另由万某借用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禹公司)等单位资质,参与上海科学院五里桥人才公寓大修工程(一期)(以下简称五里桥人才公寓工程)竞标,通过串通投标使西部市政公司以562.0091万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
2016年7月,郁某某、徐某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谋,利用徐实际控制的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固公司)参与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市容示范道路整治、蒸兴路景观示范道路改造、朱枫连接线景观示范道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练塘镇章练塘路工程)竞标,由郁某某以2万元每家的价格向冯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被告人***等人借用的被告单位万广公司等的出价权,并由郁本人借用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行公司)等参加竞标,通过串通投标使重固公司以1,177.8267万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万某、***等人有串通投标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8月22日将黄某、万某、***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同案关系人周某、徐某某、吴某、郁某某、冯某某、怀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顾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出具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汇总报告》,有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及***、黄某、万某的户籍证明、相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万广公司、被告人***、黄某、万某结伙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万广公司、***、黄某、万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万广公司判处罚金,对***判处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黄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万某判处拘役,对三名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万广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万广公司事先对串通投标行为不知情,未许可被告人***串通投标,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也没有从中获利,建议对***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黄某只控制了几家投标公司,中标具有一定偶然性,没有从中获利,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小,部分工程按照要求分包给其他单位,中标价也是在合理价格范围内,没有给国家造成大的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万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被告单位万广公司办公室主任,全权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为承接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由黄某通过他人向***等人借用万广公司等单位资质,后万广公司等单位根据黄某指定的价格共同参与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竞标,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使万广公司以1,501万余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
2016年11月,被告人万某为承接五里桥人才公寓工程,向怀某借用西部市政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竞标。同时,万某经与周某商谋,由万某通过周某向被告人***等人借用被告单位万广公司、奔禹公司等单位资质共同参加竞标,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使西部市政公司以562万余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
2016年9月,郁某某为承接练塘镇章练塘路工程,经与徐某某商谋,由徐负责经营的重固公司参与该工程竞标。郁某某另支付一定费用向冯某某购买冯通过周某向被告人***等人借用的被告单位万广公司等单位的竞价权,并由郁本人借用龙行公司等单位资质共同参与竞标,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使重固公司以1,177万余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万某有串通投标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8月22日将三人抓获。***、黄某、万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单位万广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系公司经营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工程招投标、公司行政事务等,其将万广公司的工程招投标事宜全权交给***负责,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也存放在***那里。其知道***将公司资质借用给他人中标过,中标的是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该项目报名是***操作的,报名之后开标之前,***向其汇报说该项目有老板想要中标在其公司,中标后挂靠在公司名下承接工程施工,并向公司缴纳2.5%的管理费,其同意挂靠。上述项目中标后,没有给过***奖金或提成,***的工资是固定的。
2、证人张某、顾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奔禹公司等单位应周某等人要求,在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五里桥人才公寓工程、练塘镇章练塘路工程等项目中串通投标的情况。
3、同案关系人徐某某、吴某、郁某某、冯某某的供述,证实郁某某借用重固公司资质参与练塘镇章练塘路工程竞标,并通过冯某某向周某购买了另外十余家公司的竞价权的情况。
4、同案关系人怀某的供述,证实其在负责经营西部市政公司期间,向被告人万某出借西部市政公司资质参与五里桥人才公寓工程竞标,并收取管理费的情况。
5、同案关系人周某的供述,证实其在练塘镇章练塘路工程中以其公司名义帮助冯某某围标,以及应被告人万某要求,在五里桥人才公寓工程中通过梁某某等人联系了十余家公司进行围标的情况。
6、同案关系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系被告单位万广公司经营科负责人,当需要借用公司资质的时候,其就会通过***借用万广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五里桥人才公寓工程、练塘镇章练塘路工程中,其应周某等人要求,联系***借用万广公司资质,除了万广公司外,其还借用了其他公司帮忙围标。其中,北淀浦河路新建工程系被告人黄某想要围标的项目,最终由万广公司中标,其就介绍了黄某和***认识,之后该项目的事情就由黄某和***直接对接了。
7、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万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证实涉案三个工程投标及最终中标的情况。
9、有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涉案三个工程投标保证金的进出情况。
10、有关的工商登记材料、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单位万广公司、被告人***、黄某、万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黄某、万某到案后及当庭关于实施上述串通投标行为的有关供述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万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作为万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黄某、万某分别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万广公司的辩护人认为,万广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经查,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作为万广公司办公室主任,全权负责公司招投标事宜,其出借万广公司资质串通投标系为了单位整体利益,谋取的管理费等非法利益亦归单位所有,何本人仅拿取固定工资,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故本案中万广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控、辩双方关于万广公司、***、黄某、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黄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黄某、万某均可适用缓刑的建议。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其他招投标人和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万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在案);
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在案);
三、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在案);
四、被告人万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在案)。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万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雁
审 判 员  朱燕佳
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