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达村宏******(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徐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道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v>
法定代表人:樊倩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祥。
第三人:潘建平,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乔安村河****,住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
原告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潘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稷
审 判 员 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玉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