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西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寰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012号之一
原告:上海西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31-10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耿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寰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8号2幢全幢。
法定代表人:印天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文,女,上海寰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西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寰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寰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4,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寰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4,81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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