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969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女。
被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烂。
被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耿宏,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宋忠亮,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耿宏、宋忠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91元,减半收取计23,595.50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婷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燕军
书 记 员 陆燕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