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A380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1)第14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何焕挺
审 判 员 殷 超
审 判 员 薛美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青松
书 记 员 周青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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