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9757号
原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