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8004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034。
法定代表人:杨凯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52-19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飞,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凯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煦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4,133.29元并赔偿占用资金损失。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系专业的建设工程公司,被告系松江南站大型居住社区C19-27-01地块新建项目的总承包人,该项目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阳路南侧、欣浪路东侧。2018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LW-20180624的《土建结构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18年5月中旬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2020年10月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在施工期间原告还根据被告要求完成了部分施工签证、变更。202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寄发了《解除通知》,单方通知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后办理退场、工程量确认与结算事宜。经原告核算,本项目的结算总金额应当为14,941,683.85元,扣除3%的质保金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应为14,493,433.3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13,019,300元(其中1,937,800元直接支付给工人),故被告欠付款为1,474,133.29元。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汇公司辩称,被告付款金额为1,229,800元。原告所述的1,937,800元系被告直接支付给系争工程农民工的工资。被告已经就上述1,937,800元向嘉定法院以追偿权为由向原告主张,案号为(2020)沪0114民初25707号。此外,根据被告核算,被告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沪0114民初25707号案件结果对于本案被告实际付款金额的事实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