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8004号之四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034。
法定代表人:杨凯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52-19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飞,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5,13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21年12月9日增加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经法院调解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已经收到全部调解款项,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中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2,933.2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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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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