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中文诉上海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12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向中文,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034。
法定代表人:杨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沈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上诉人向中文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向中文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向中文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按向中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兵
审判员***
审判员钱文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