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49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吉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0192352F。

法定代表人:胡月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郭艳青,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江苏省赣榆县。

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44244元。二、驳回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2398元,由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87元,***负担1011元;反诉部分749元,由***负担。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送达本人签收。

2.2020年9月22日、2020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名下有多处银行及网路银行开户信息,但存款极少,本院未予冻扣。未查询到***名下车辆及房产信息。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24日,本院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进行调查,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行为。

5.2020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短信送达助手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鹏发送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李**鹏查阅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进

审判员  张迎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