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7民初14002号 原告: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天台路68号-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6,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740元(自2022年7月5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与被告签订《百明门窗定制加工协议书》,向被告订购“**75窗纱一体系统窗”,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货款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送货。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因疫情原因,原告已对送货时间予以宽限,于2022年7月5日收到被告送达的货品,但因与图纸要求严重不符,原告已将其退回。后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将符合要求的货品送达原告。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被告发函通知其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现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货款,故涉诉。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委托其加工门窗,被告按照双方确定图纸生产,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协议约定的是样窗,不需要被告安装,所以是门窗拆分送货的,因为原告要求其帮忙拼装,所以送货后退回了。之后为何没有再将门窗交付原告,以及是否收到原告发送的解除函,由于业务员离职,目前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0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签订《百明门窗定制加工协议书》,约定:定作产品为“**75窗纱一体”系统窗,在甲方确认了最终设计方案和签订协议,乙方于收到100%货款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始送货,货物送到协议指定地点后5个工作日开始上门安装;货款总计6,480元,不用安装,样窗;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待安装产品有异议,须在收货后3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质量异议;若乙方无故延期交货,延期违约金从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的次日起,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每天支付于甲方,但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等等。 2022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付款6,000元。 原、被告确认,因疫情等原因,被告延迟交货,原告表示同意。2022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送货,由于门窗与图纸要不符而退回。 原、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2022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促门窗事宜。2022年9月10日,被告称:“项总好……因为供货商倒闭,专利转百明事宜刚办理好,前几天问过公司,还欠一个二十几万客户货(都是75的慢)”。2022年9月23日,原告又问:“我的窗好了吗”“都快一年了”。对方回答:“您好,还没收到入库通知,催问下”。后又回复:“上次问厂长说十月份做好”。2022年10月8日,原告提出:“你这边不行退款吧”“你们这样玩有意思吗”。被告回答:“生产中哦”。原告称:“你给我时间”“超过时间我不要了”。被告答:“生产厂长说这个月”。原告问:“这个月几号,超过时我不要了”。2022年10月18日,原告问“东西好了吗”“不行退款吧”。对方答“明天问号回复您”。原告回复“退了吧”“我不要了”。被告“项总好,领导说,厂给您拼好,拼接好用料更多,质量更好些”。2022年10月30日,原告提出“你们是怎么回事呀”“东西我不想要了”“你退我款”。对方回复“您款是付公司的?领导意思给您拼接好”“那我转告厂长现在给您尽快操作”“我退不了”。原告告知“不退我起诉了”。被告回答“已上报领导,周一上班领导应该会回复”。2022年11月5日,被告称“刚领导回复尽快给您拼好”。2022年11月10日,被告称“工厂最近在搬家啦,明天我问下啥时拼接好”。原告仍表示不要货了,要求退款。并向被告发送解除函的照片,告知“明天原件寄给你们公司”“如果10内不退款我起诉”。函件内容为:1、双方签订的协议自被告收到本函之日起解除;2、被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0日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货款6,000元;3、被告应自2022年2月6日起,按全部货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百明门窗定制加工协议书》(含报价单、图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解除合同的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送货后,因原告对于门窗提出异议而将货物拉回,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修改后,再次向原告交货。但自2022年7月5日直至2022年11月,原告多次催促要求送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未履行送货义务。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2022年11月9日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价款,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虽有协议约定,稍嫌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400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00元; 二、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