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6153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娟,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齐秀珍。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管飒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妍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