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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西溪景区。
法定代表人:周银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6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