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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6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一号桥北堍2号39号厅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0554401D。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18号山水大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4202986Q。
法定代表人:杜早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该公司员工。
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闽0902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152,202.63元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52,202.63元
不动产的查封(附应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信息)。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