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陈漕机箱有限公司与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2566号
无锡市陈漕机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漕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辉公司)、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羿辉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至陈漕公司住所地自行提走编号SEE-CM-1410001合同项下的188套支架及螺栓,并在提货前付清货款70万元;若羿辉公司未在2017年10月30日前提走上述货物,上述货物则由陈漕公司自行处理,羿辉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前支付货款60万元(调解协议后已付货款包含在内)。二、若羿辉公司未按上条约定履行,陈漕公司则有权要求羿辉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可就羿辉公司未支付的全部上述对应货款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1640元,减半收取10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20元(此款已由陈漕公司预交),由陈漕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违约金合计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做出(2017)苏0214执25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7)苏0214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羿辉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羿辉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羿辉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165719元,扣除执行费1000元后,剩余164719元已发放给陈漕公司。羿辉公司持有中节能尚德石嘴山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980万元,陈漕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进行查封和处理,并放弃对该股权的主张。本院至羿辉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德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情况。陈漕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至尚德分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羿辉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执行,尚有535281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陈漕公司,要求陈漕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羿辉公司、尚德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陈漕公司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羿辉公司、尚德分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漕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羿辉公司、尚德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漕公司亦未提供羿辉公司、尚德分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五百十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 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羿辉公司、尚德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漕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东飞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法官 助理  钟耕利 书 记 员  李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