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6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789号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
法定代表人:耿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4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上诉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因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